求2012秋电大知识产权法作业3答案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向公众征集意见.此举一出,引发音乐界的巨大震荡.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9 10:58:55

求2012秋电大知识产权法作业3答案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向公众征集意见.此举一出,引发音乐界的巨大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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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三
《著作法》修正案第 46 条 《著作权法》修正草案规定: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 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制品制作录音制品. ”因此,著作 权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了这样的条件: “ (一) 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 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就结合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来说,这样的 规定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是相当不利的.在此修正案公布之后,于 2012 年 4 月 17 号身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首席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 会会员,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资源委员会专家成员,并先后办理过与互联网、知识产权有关 的著名案件, 同时是多家知名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的法律顾问的于国富律师在网上公开发表文章《对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 46 条的立法意见》 ,对修正草案中的第 48 条进行分析评 价. 在这篇文章中他指出: “结合第 46 条和第 48 条的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处 于非常不利的状态,进而可能影响他们的创作热情,抑制中国音乐产业的发展. ”他总结出 如下理由: 1.法定许可的条件过于宽松:在第 48 条规定的条件中,第一个条件是备案条款,只要 符合形式规定,就应该备案通过;第二个条件与知识产权无关;第三个条件中,作者的获得报酬完全处于被动的状态, 这三个条件总结起来, 就是作者既无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的控制 权,也没有与使用人谈判使用价款的谈判权,作者的权利似乎被架空了. 2.该条款无视音乐作品的市场规律:虽然给出了三个月的控制期,但是,由于该期限过 短,并无实质意义.正如很多音乐人所说的那样,在上述三个月的控制期内,一首新歌很难走红.然而一旦超出上述控制期,任何人可以通过 48 条的宽松条件获得法定许可.一位影 响力巨大的歌星,完全可以通过翻唱这首歌曲让公众认为他或她才是该首歌曲的首唱者, 从 而使其名利双收. 在这种情况下, 谁还会愿意以高价去买下音乐作品的首唱权呢?如果这个 条款最终通过在这种情况下,歌手的价值将远远超过作者的价值. 3.该条款不利于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从第 48 条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作者能够从作品中被法定许可使用而获得的利益,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a.版权部门规定的付酬标准;b.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分配比例. 通过于国富律师的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 这样的规定将极大侵害优秀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人的利益,这样的规定必将扼杀他们创作的热情, 以至于他们无心创作, 或者只是草草了事, 照这样的发展,中国的音乐产业令人堪忧.而在我个人看来,音乐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化与思想的重要体现形式. 音乐既然是文化与思想的体现, 我们不难想到中国源远流长的传 统文化, 这些传统文化中的精髓是不是应该传承下去?如果不是, 那么这个民族就失去了自 己的本源,不知根之所在.如果是,那么传统的古典音乐呢?不也是优秀的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吗?那么它的传承要靠谁呢?毋庸置疑, 当然是靠音乐人. 如果音乐人连创作的热情都 没有,那么他们会有心传承下去吗?没有了创作的热情,又怎么会有研究传统音乐的热情.照这样下去,有一天在中国的大地上,所留下来的传统音乐,或许只剩下一串串无人看得懂 的字符了吧.而想欣赏的人或许只能靠自己去想像,而中国的传统音乐也便就这样丧失了,那么中国的文化是否有了危机?我不敢想象. 那么这样的规定又有何进步之说呢?这完全是著作权法退步的一大表现. 维权是法之根 本,而这样的规定一旦通过,不但极大侵害了优秀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更将给中国的音乐产业带来一场危机, 从而影响到中国文化与思想, 那么这样的规定有存在的必要吗?它 一旦通过,小则侵害个人权益,大则影响民族文化. 草案第 70 条规定:“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唱工委法律小组的分析和解读 解读:本条为修改案新增条款,设立没有任何的先例,完全是为我国集管组织定制的.为何 已与集管组织签订合同,还需“停止使用”呢?这说明集管组织的授权违法,已侵犯了权利 人的著作权,该条规定是对集管组织“故意侵权”的“特赦”条款.有了特赦条款,协会完 全可以为了“集管事业”的发展而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版权人的合法权利就成了集管利 益的拌脚石.这一条一旦实施,音乐著作权人的全部权利就会被架空.目前音集协在推广的 KTV 一揽子许可,音著协在推广的音乐网站的一揽子许可,都是如此.即便权利人没有加入 协会,但协会依然代为授权.协会之所以推广这种“一揽子许可” ,其目的是为了垄断下游 市场,形成对各自领域版权利益的垄断.任何版权人希望进入版权交易领域,只能通过“入 会”的方式来实现,否则即便起诉也只能获得停止侵权和标准极低的使用费.因此协会会形成对行业的垄断,最终实现其垄断利益.并且这种垄断不仅危及到音乐行业,还可能延伸到 影视、图书、图片等各版权产业. 我们认为, 促进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应该从制度设计上入手,在集管组织的设立上 引入竞争机制,增强授权活力,集管组织应该是著作权人及使用者的服务机构,其应该从扩大著作权人的收入和为使用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入手, 循序渐进的发展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而不是采用杀鸡取卵的方式,恶化著作权人的生存环境.

知识产权法作业3
《著作法》修正案第46条和48条
就结合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来说,这样的规定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是相当不利的。
这样的规定将极大侵害优秀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利益,这样的规定必将扼杀他们创作的热情,以至于他们无心创作,或者只是草草了事,照这样的发展,中国的音乐产业令人堪忧。而在我个人看来,音乐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化与思想的重要体现形式。音乐既然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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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作业3
《著作法》修正案第46条和48条
就结合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来说,这样的规定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是相当不利的。
这样的规定将极大侵害优秀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利益,这样的规定必将扼杀他们创作的热情,以至于他们无心创作,或者只是草草了事,照这样的发展,中国的音乐产业令人堪忧。而在我个人看来,音乐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化与思想的重要体现形式。音乐既然是文化与思想的体现,我们不难想到中国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这些传统文化中的精髓是不是应该传承下去?如果不是,那么这个民族就失去了自己的本源,不知根之所在。如果是,那么传统的古典音乐呢?不也是优秀的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吗?那么它的传承要靠谁呢?毋庸置疑,当然是靠音乐人。如果音乐人连创作的热情都没有,那么他们会有心传承下去吗?没有了创作的热情,又怎么会有研究传统音乐的热情。照这样下去,有一天在中国的大地上,所留下来的传统音乐,或许只剩下一串串无人看得懂的字符了吧。而想欣赏的人或许只能靠自己去想像,而中国的传统音乐也便就这样丧失了,那么中国的文化是否有了危机?我不敢想象。
草案第70条
本条为修改案新增条款,设立没有任何的先例,完全是为我国集管组织定制的。为何已与集管组织签订合同,还需“停止使用”呢?这说明集管组织的授权违法,已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该条规定是对集管组织“故意侵权”的“特赦”条款。有了特赦条款,协会完全可以为了“集管事业”的发展而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版权人的合法权利就成了集管利益的拌脚石。这一条一旦实施,音乐著作权人的全部权利就会被架空。目前音集协在推广的KTV一揽子许可,音著协在推广的音乐网站的一揽子许可,都是如此。即便权利人没有加入协会,但协会依然代为授权。协会之所以推广这种“一揽子许可”,其目的是为了垄断下游市场,形成对各自领域版权利益的垄断。任何版权人希望进入版权交易领域,只能通过“入会”的方式来实现,否则即便起诉也只能获得停止侵权和标准极低的使用费。因此协会会形成对行业的垄断,最终实现其垄断利益。并且这种垄断不仅危及到音乐行业,还可能延伸到影视、图书、图片等各版权产业。
  我认为,促进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应该从制度设计上入手,在集管组织的设立上引入竞争机制,增强授权活力,集管组织应该是著作权人及使用者的服务机构,其应该从扩大著作权人的收入和为使用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入手,循序渐进的发展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而不是采用杀鸡取卵的方式,恶化著作权人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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