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变法修律时期司法机关的变化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5 19:26:39

清末变法修律时期司法机关的变化

清末司法机关的改革是在1906年至1911年的“预备立宪”期间进行的,基本上贯彻了减少行政柑橘,实行司法独立的原则,经过改革,初步形成了一套新的司法组织系统.
1,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整,在中央,清政府从1906年起,改刑部为法部,作为中央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兼任何审判职能,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在地方,清政府从1907年起,改提省刑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以及司法监督.
2,审判机关的调整,在中央,清政府从1906年起,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规定:“司法大权则专属法布,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官监督之,均与行政想对峙,而不为所节制.”由此奠定了中央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基础.在地方,清政府从197年起,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专门负责审判,地方行政长官不再兼理司法.这样,地方司法也开始独立于行政之外.
3,实行检审合署制,在“预备立宪”中,清政府采用“检审合一”的原则,规定从中央到地方的四级审判机关内,相应设置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使其对形式案件实施侦察,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在特定的民事案件中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