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吴某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由于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希望通过飞机失事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正如吴某所愿死于空难,吴某良心不安,便自首,对于此案:公安机构就此案是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7 14:23:10

刑法案例分析
吴某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由于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希望通过飞机失事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正如吴某所愿死于空难,吴某良心不安,便自首,对于此案:公安机构就此案是否该立案发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立案,理由是在此案中行为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罪过,又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而被害人是由于听取了其意见而死亡,吴某的行为与其兄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吴某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应当立案;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理由是吴某的劝导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被害人的死亡纯属意外,因而吴某的劝导行为并不是被害人死亡原因,二者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到底该不该立案呢,运用刑法学知识详细说明原因?
希望能有400字左右的详细说明,

主要从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观方面和因果关系来讲:
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通常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而其他的要素都是选择性的.危害行为主要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等三个特征,吴某怂恿其兄坐飞机出差,是希望飞机出事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实施了“怂恿”的行为,具备危害行为所要求的有体性和有意性,但该行为并非导致其兄死亡的原因,故欠缺有害性而无法成立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此,存在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判断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前提,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欠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则根本不存在判断刑法是因果关系的必要.其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吴某其兄死亡与吴某的劝说被不是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吴某虽有杀死其兄的主观故意,但不构成犯罪,其兄的死亡只能是个“意外事件”.

按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了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该案例争论的焦点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性的认定。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刑法上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刑法因果关系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无论必然还是偶然都以因果关系为基础。显然,吴某怂恿的“危害行为”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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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了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该案例争论的焦点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性的认定。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刑法上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刑法因果关系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无论必然还是偶然都以因果关系为基础。显然,吴某怂恿的“危害行为”与其兄死亡的危害结果不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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