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历史辛亥革命作业练习(求救)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4 01:17:09

高一历史辛亥革命作业练习(求救)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九条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绝弹之.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
(1)上述材料出自哪部法律文献?其性质如何?
(2)材料中“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体现了什么原则?统治权力的分工又体现了什么思想?
(3)材料中的哪些内容是旨在限制袁世凯权力的?
(4)材料中“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的规定有何进步意义?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2、人民主权 权力制约
3、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特别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总理副署才能生效.
4、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