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动防护制度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3/29 20:58:53

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动防护制度

劳动保护法
一、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要求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
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经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5.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
6.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7.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2.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县,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3.安全、技术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4.公司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5.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6.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更换滤毒罐(盒).
7.生产管理、安全、技术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8.企业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莅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
9.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公司安全人员应定期检查这些防毒护具,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10.一般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发放,不得拖延.特殊劳动保护用品,若需要时可向责任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发放.
11、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12.凡发给车间、工段、班组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
13.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失效后应报废.
14.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三、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制度.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2.能够有效地预防对人各个暴露部位的危害达到全面防护.
3.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适用、美观、大方,使职工穿着舒适,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
4.选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严密,牢固,经济耐用.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
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 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六、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七、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
处理原则: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2)伤亡补偿等责任是法定责任,不能由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方式予以免除,患工伤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
a.经治疗伤愈后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医疗结构应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医疗期最长为18个月;
b.到指定医院治疗,包括旧伤复发或评残后继续治疗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经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外地治疗,其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等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c.工资、奖金照发;
d.住院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伙食补贴,经医院确定需护理的,按医院护工标准发给护理费;
e.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3)职工工伤或医疗期满后确定为致残的,享受以下保险待遇:
a.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0、18、16、14、12、10、9、8、7、6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b.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含各类补贴)为计发基数,根据不同致残等级标准,分别为90%、85%、80%、75%.各类补贴全额发给,此外,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抚恤金作不定期的适当调整.
c.致残一级至三级的,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40%、20%.
d.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由单位安置适当工作,如安排有困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发给一次性就业安置费,其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e.致残需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购置、安装、维修费按普及型标准发放.
八、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
(1)非因工负伤、患疾病.
(2)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
(3)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津贴.
(4)失业保险.
(5)女职工生育保险.
(6)离退休、养老保险.
九、哪种情况下,劳动者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的,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此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劳动试用期可以随意决定吗
不可以.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
且还要依法给予劳动者以经济补偿的
(1) 用人单位面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2)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又不能达成新的劳动合同协议的.
十三、哪些情况下,辞退劳动者是非法的
(1)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2)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带病或负伤的.
(3)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怎样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1)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并鉴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作处理.
(2)停薪留职协议书的内容有: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
待遇;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前既未办理复工手续,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企业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并发给离职证明书;停薪留职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职工具体商定.
十五、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守法律的原则.
(2)应采用书面形式鉴定劳动合同.
(3)了解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性质、工作地点;工资报酬奖金、津贴等标准;劳
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和奖惩规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十六、在哪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十七、劳动争议的类型
(1)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2)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争议.
(3)其它劳动争议,如关于招收、录用、工时、休假及劳动保护、职业培训而发生的争议等.
(4)争议职工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并具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
十八、遇到劳动争议时该咋办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当事人一方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之后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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